(VII)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A 小姐與 B 先生是一對夫婦,並育有一名十歲大兒子,該小孩於數年前因腳傷而導致左腳被切除。他們近來在工作地方及學校內遇到一些不愉快事件,令他們感到受歧視。
問題一:
A小姐在某食品公司任職銷售協調員,一名男同事剛於上星期入職,而他的職銜為「行政主任」。A小姐知道該男同事與她同樣負責行政工作但只是職銜不同,此外,她認為最不公平是該男同事的薪酬比她多2,000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此情況是否違法?答案一
問題二:
A小姐與上司到中國大陸公幹時,上司要求與她進行性行為。若果性騷擾事件在香港以外之地方發生,A小姐是否依然受到《性別歧視條例》所保障?答案二
問題三:
一名在他們住所附近工作的保安員,因他們的兒子有腳部殘疾而公然取笑該小孩。根據《殘疾歧視條例》,這是否違法?答案三
問題四:
B先生被醫生診斷患上嚴重呼吸系統疾病,因而需要定期覆診。上司經常批評他放太多病假,對其他同事做成不便。一個月前,他的健康狀況轉差,需要留院一星期接受治療。B先生於病假後便遭解僱,理由是他放太多病假。僱主基於B先生有長期病患及需要定期接受治療而解僱他,這樣做有否違法?答案四
問題五:
他們的兒子希望能參加校內某學會的課外活動,但基於他的腳部殘疾,學會覺得他可能不能應付該項活動。學會可否拒絕讓他參與該項活動?答案五
問題六:
他們的兒子在學校內被同學取笑,該學校是否需要就學生對其他殘疾學生作出騷擾或中傷行為,而負上法律責任?答案六
答案一
如證實兩人擁有類似的資格並處理類似的工作,但 A 小姐因身為女性而獲較低薪酬及較低職位,便可能會構成性別歧視。
平等機會委員會就兩性之僱傭條款(包括薪酬及職位名稱)提供了一些指引,欲知詳情,請參閱由平機會發出的《性別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 則第 12 條。

答案二
她依然會受到保障。根據《性別歧視條例》 第 11 條 及 第 14 條 ,若她獲香港的公司聘用,並主要或全部時間在香港工作(只須間中到海外公幹),即使有關性騷擾行為在香港以外地點發生,該性騷擾者仍須負上法律責任。
有關如何應付性騷擾的更多資料,請參閱有關問答。
答案三
如任何人因為他人的殘疾而向該殘疾人士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而一般人也會覺得該行為有冒犯、侮辱或威嚇成分(例如為針對他人的殘疾而出言侮辱或說出具冒犯性的笑話),該不受歡迎行為便屬殘疾歧視中的騷擾行為。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向一名殘疾人士作出騷擾行為是違法的。
如任何人在公開場合中煽動他人對殘疾人士的仇恨、嚴重的鄙視或強烈的嘲諷,這種行為就屬 殘疾歧視中的中傷行為。舉例,如有人公開地說殘疾人士是沒有用兼且是社會的負累,這便會構成中傷。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中傷一名殘疾人士亦是違法的。
因此,該保安員可能已犯下《殘疾歧視條例》中之騷擾及中傷行為。
答案四
若僱員因患嚴重疾病而無法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殘疾歧視條例》容許僱主解僱該僱員。但法例亦要求僱主向有殘疾的僱員提供合理的遷就(例如讓僱員暫時離開工作崗位去接受治療),令僱員能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
如果 B 先生的僱主沒有提供合理的遷就便解僱他,便可能觸犯《殘疾歧視條例》。但如他的僱主可證明因作出該等遷就,而承受「不合情理的困難」(例如嚴重影響 B 先生的工作,或該公司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去繼續有關安排),則可根據《殘疾歧視條例》而要求豁免解僱 B 先生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僱主亦應了解《僱傭條例》內有關病假的條文,欲知詳情,可參閱勞資糾紛題目內關於病假的內容。

答案五
學校不應對殘疾學生的能力作任何假設,亦不應武斷地界定這些學生是不能應付某項活動。反之,學校的教職員應直接與殘疾學生或 / 及其家長一起討論他們的特殊需要及所需的遷就。
如有需要,學校亦可諮詢教育署、特殊學校或復康團體等相關組織,為殘疾學生提供合理的遷就,及確保課外活動能有適當的彈性以配合學生的不同需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或行動以確保殘疾學生獲得平等機會(例如提供輔助設施或服務去配合他們的需要),這種安排通常稱為合理的遷就 。
除非作出合理的遷就會對學校造成不合情理的困難(例如財政困難),否則,如學校沒有提供提供合理的遷就,便可能會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為消除對殘疾學生的歧視,教育機構應制定獨立的政策,或在其現有政策中,加入可令到殘疾學生獲得平等機會之具體部分。關於這類政策之詳情,請參閱由平等機會委員會發出的《 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第 11 條 。

答案六
學生應知道自己可能會負上在《殘疾歧視條例》內之法律責任,而學校亦應就此事項向學生解釋清楚。
學生不得向其他學生或教職員作出騷擾及中傷的行為。一般而言,學校無須為其學生的行為而負上在《殘疾歧視條例》內之法律責任。但如果學校知道其學生對另一名殘疾學生做出違法行為,而又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懲罰該歧視者或保護該殘疾學生,學校便可能要負上殘疾歧視的法律責任。例如在下述例子中,有關學校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某學校在知道學生之間有欺凌行為發生時,通常會對欺負其他同學的學生施以紀律處分。該校有一名學生因患有小兒麻痺症而需要持柺杖走路。她已有好幾次被同學嘲笑她走路的樣子,有時更被他們拿去柺杖。每次在事情發生後,她都有向學校舉報,但校方從沒有對騷擾者施以紀律處分,亦沒有防止類似的情況再發生。在此情況下,該學校便可能要為騷擾者的行為負責。
返回上述問題,如學校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去幫助 A 小姐與 B 先生的兒子或懲罰有關歧視者,該學校便要負上法律責任。
為教導學生不可騷擾或中傷殘疾人士及避免招致法律責任,平等機會委員己發出《殘疾歧視條例》教育實務守則 供學生和學校參考。所有學校亦須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防止在學校內出現騷擾或中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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