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家庭崗位歧視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 2 條 ,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的責任。直系家庭成員是與另一人有血緣、婚姻、領養或姻親關係之人士。血緣關係類別可包括父母、兄弟姊妹、兒女、(外)祖父母、(外)孫、姨母、姑母、叔伯、舅父及堂(表)兄弟姊妹、姪、姪女、甥及甥女等。婚姻關係則指合法夫妻。領養關係是指兒童被合法領養,而領養者並非該兒童的親生父母。姻親關係是指因婚姻而產生的關係,包括家姑、家翁、岳母、岳父等。
直接歧視是指某人基於其家庭崗位而受到比另一人差的待遇。例如,僱主認為有嬰孩的婦人因要照顧孩子而不能到 海外公幹,故把某名剛生孩子的婦人調往較差的職位。
間接歧視是指要所有人遵守或履行劃一的條件或要求,但實際上並無充分理由需要加上該等條件或要求,而這樣做亦對有家庭崗位的人士不利。例如,某公司堅持要所有員工超時工作,但其中一名員工因妻子已去世而要照顧年幼孩子,從而不能遵守這項條件。該公司後來解僱了他。投訴人因要照顧兒子才不能遵守該項條件,所以感到憤憤不平。假如該公司不能解釋為何每名員工都必須超時工作,這便是基於家庭崗位的間接歧視行為。
任何人士如有家庭崗位責任(即須照顧直系家庭成員),便會在下列範疇受到法例的保障:
- 僱傭;
- 教育;
-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 處置及管理處所;
- 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任入該等團體;
- 參與會社的活動;
- 政府的活動;
-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 某僱主知道解僱一名懷孕僱員可能會違法,所以他準備在該僱員生育後才解僱她。這樣做是否仍然違法?
- 教育機構(如夜校或大學)或提供服務的機構可否因為我要照顧家人,而拒絕為我提供服務或設施?
- 假如我認為自己受到歧視,可以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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