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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如何投訴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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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某僱主知道解僱一名懷孕僱員可能會違法,所以他準備在該僱員生育後才解僱她。這樣做是否仍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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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崗位歧視條例》 第 8 條 訂明,如某人因負有家庭崗位責任(即需要照顧直系家庭成員)而被解僱,執行解僱的僱主便會違法。

區域法院於 2005 年有一平等機會訴訟案例 ( Lam Wing Lai v YT Cheung (Ching Tai) Ltd. ) ,在此案件中,原告人因懷孕及負有家庭崗位責任而被解僱,法庭最終判處原告人勝訴,並可獲得因受情感傷害及收入損失之賠償。

如僱主純粹認為僱員因要照顧子女而不能超時工作或離港工幹,從而解僱該僱員,便可能已違反《家庭崗位歧視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