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性別歧視條例第 28 條 ,如服務提供者基於顧客的性別、懷孕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為該顧客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便屬違法。
另外,《性別歧視條例》第 25 條 規定,如 教育機構 基於上述原因而拒絕取錄或開除學生,亦屬違法(除非有關院校只收取男性或女性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