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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概述香港現行之反歧視法例
性別歧視
殘疾歧視
家庭崗位歧視
如何投訴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VI) 如何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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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閣下被他人歧視,應先向作出歧視行為之人士投訴。若投訴與工作有關,可向公司之高級職員投訴,或向公司的員工組織或有關行業之工會尋求協助。若投訴涉及貨品、服務、設施之提供或與教育機構有關連,閣下亦可向有關服務提供者投訴及要求作出改善。

如歧視者在收到投訴後仍沒有作出正面的答覆,閣下可向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投訴 ,而另一可行方法是直接往區域法院提出訴訟。

假若閣下因替朋友或同事(投訴人)作證或提供資料後而受到較差的對待,亦可以 「使人受害」為理由而提出投訴(詳見《 性別歧視條例 》第 9 條 《 殘疾歧視條例 》第 7 條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 6 條 《種族歧視條例》第 6 條)。閣下應立即通知處理有關投訴 / 訴訟之人士(例如投訴人的代表律師或平等機會委員會)。

當有關事件仍是記憶猶新時,應盡快把事情經過記錄下來。如閣下日後要作出投訴或採取法律行動,這些資料可幫助閣下記起事件的細節。

  1. 如我想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將要提供甚麼資料?我應如何作出投訴?


  2. 提出投訴有沒有時間上的規限?


  3. 可否集體提出投訴?作為受屈人士(受歧視者),我是否必需要親身提出投訴?


  4. 平等機會委員會怎樣處理投訴?平機會會在甚麼情況下終止調查工作?


  5. 平等機會委員會怎樣調解個案?受歧視者可否要求進行調解?


  6. 假如調解不成功,情況將會怎樣?如果我不能負擔律師費去提出訴訟,可否於其他途徑取得法律支援服務?


  7. 我可否不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而自行到法院提出訴訟?透過法律訴訟,我可能會獲得甚麼賠償或補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