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模擬個案

T 先生是一位經常要來往中港兩地之香港商人。他於ABC銀行借款300,000元並需要每月分期還款,但他在過去六個月內從未有償還任何款項,而銀行多次透過口頭及書面方式追討亦不得要領。ABC銀行準備提出針對T先生之破產呈請。
問題 1:
ABC銀行可否於現階段提出破產呈請?答案
1
問題
2:
如法定要求償債書不能送交到 T先生手上,又或他蓄意逃避接收此償債書,ABC銀行可採取甚麼行動? 答案 2
問題 3:
除必須有效地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ABC銀行還須符合甚麼條件才可提交破產呈請書? 答案 3
問題 4:
於破產呈請之法庭聆訊中,T先生表示因長期逗留於中國大陸,而沒有收到法定要求償債書,並只於聆訊前兩日才收到有關破產呈請書。T先生可否藉此向法庭請求暫停或撤銷訴訟? 答案 4
問題 5:
如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他會面對甚麼後果?答案
5
問題 6:
破產會否影響 T先生的工作? 答案 6
問題 7:
如 T先生攜同10,000元現金潛逃往中國,他可能要承受甚麼法律責任?答案 7
問題 8:
如T先生將其私家車送給兄長,他可能要承受甚麼法律責任? 答案 8
問題 9:
當法庭向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ABC銀行可採取甚麼行動?答案 9
問題 10:
T先生的破產令幾時會被解除? 答案 10
問題 11:
T先生可否向法庭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 答案 11
答案 1:
於提交破產呈請書前,ABC銀行需要先向 T先生發出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註明有關債項之詳細資料、還款要求及還款限期,銀行的還款通知或追數信不能視為正式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在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委託律師辦理償債書及隨後的破產呈請書。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必須用合理之方法(包括以當面送交方式)將法定要求償債書送交 T先生。

答案 2:
ABC銀行首先要確定有關償債書經已送往 T先生之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通常居住或經營生意之地方,否則 T先生有權於隨後的破產訴訟過程中質疑該償債書之有效性。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經已重複地以郵寄或當面送交方式送交償債書,而他們有合理因由相信 T先生已潛逃外地或蓄意逃避接收有關償債書,他們可將償債書刊登在一份或以上之本地報章上,法庭亦可能會接受此為合理之送交方式。
答案 3:
根據《破產條例》第 6 條 ,有關條件如下 :
- 破產呈請中註明的債項必須相等於或超過10,000元;
- 該債項為一筆須立即或在將來某確定時間向債權人償付的款項,及經已被準確算定並且是無抵押的;
- 債務人看似無能力償付或沒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償付有關債項;及
- 法庭並無有待處理的申請要求將有關法定要求償債書予以作廢。
債權人須向法庭證明償債書送交債務人後已過了3星期(如償債書透過刊登報章方式送交,則由刊登日起計算),但該份償債書既沒有獲債務人遵從 (即債務人沒有依時還錢),而償債書亦沒有按照規則予以作廢,在此情況下,方屬「無能力或沒有合理的希望有能力償還債項」。
如ABC銀行已符合了上述條件,銀行或其代表律師便可以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書,並將呈請書之法庭蓋印副本送交 T先生。
答案 4:
如ABC銀行或其代表律師已用盡合理方法將償債書及破產呈請書送交 T先生,例如在法庭批准下將上述文件刊登在本地報章上,T先生便很難用質疑文件送交方式之理由去逃避或暫停訴訟。

答案 5:
當法庭向 T先生頒布破產令後,在沒有法庭許可下,任何人都不能對他或其資產採取或繼續進行法律行動。破產管理署署長會將有關破產令刊登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上(中英文各一份)。
T先生必須前往破產管理署,接受有關職員查問其現時之財務狀況及其資產之未來安排,他亦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註明他現時之財政狀況及負債資料的文件),及可能需要出席其後與債權人、破產管理署署長及受託人舉行的會議,就其資產和收入之未來安排及還款事項作出商議。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T先生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包括ABC銀行)還款,並須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或向財務機構申請貸款,以及停止為其人壽保險繳付保費。
除非有充分理由支持,否則 T先生不能購買奢侈品(如汽車)或乘搭的士。
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接管 T先生的資產和收入,在必要情況下,受託人或破產管理署職員有權進入他的居所進行檢查。 T先生的公積金(如有)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但亦須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
T先生必須把所有(包括於香港和海外)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他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受託人。
如果 T先生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宇,他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如他擁有任何在香港以外的財產,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會要求他參予將該財產為債權人的利益而出售,及要求他為該財產的出售而簽署一切所需的授權文件、契據及其他法律文件,如他拒絕遵從上述要求,會受藐視法庭罪之處罰。
在扣除有關行政開支及 T先生和其家人的合理生活開支後,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便會以派發債款形式 將 T先生的資產餘款(包括其收入)分發給各債權人,但他的家庭成員則毋須承擔其債項。
高等法院曾經就上述所指的合理生活開支作出下列裁決(按 Re Lau Nga Yee Christine 一案):
- 不論債務多少,每個債務人的「合理家庭需要或開支」應該是一樣的。一個人的基本需要不能因為他欠下巨額債項而被減少。
- 原則上,子女的教育可構成破產人及其家庭的「家庭需要」。教育開支屬於其中一項家庭開支,理由是為子女提供教育是維持家庭的其中一項傳統任務,而且教育下一代(包括給予大學教育),一般會被視為家長和社會的重要責任(尤其在香港環境中)。
- 考慮過破產人維持家庭的真實需要及破產人本身的工作特性後,法庭在上述案件中亦決定下列各項屬合理開支:
- 聘請兼職家庭傭工的開支﹔
- 在緊急情況下乘的士之車資(以應付僱主(醫院管理局)傳召員工在緊急情況下履行職責)﹔
- 供養父母的開支(雙親均將近八十歲,而破產人的兩名兄弟姊妹亦出現財政困難)﹔
- 與工作有關的開支。

答案 6:
T先生不能出任有限公司董事或從事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或保險代理,如果他在其他私營機構工作,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不會接觸其僱主,除非他們在收集或調查破產人的財務資料過程中認為有此需要。

答案 7:
根據《破產條例》第 135 條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們提出或有人針對他們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 100 元或以上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除非他們能證明並無欺詐意圖),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另根據《破產條例》第 136 條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如 T先生攜同其現金財產逃往大陸,他會觸犯破產罪行並可能被判監。

答案 8:
根據《破產條例》第 132 條 ,如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意圖欺詐其債權人而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轉讓或押記,該人即屬犯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如 T先生意圖欺詐其債權人而將其私家車送給兄長,他會觸犯破產罪行並可能被判監。

答案 9:
ABC銀行必須填妥一份債權證明表格並附上文件證據,以證明 T先生拖欠300,000元貸款,有關文件需送交破產管理署。
ABC銀行亦有權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召開由所有債權人參與之債權人會議,藉以委任受託人負責管理 T先生的資產(如他所有的資產總值不大可能超逾 200,000元,破產管理署署長一般會被委任為受託人)。
如有需要,ABC銀行可要求破產管理署署長向法庭申請對T先生進行公開訊問,但要得到佔有債權總值不少於四分之一的債權人同意,才可作出此要求。

答案 10:
在下列情況下,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四年後解除 :
- T先生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
- ABC銀行及其他債權人沒有提出有效反對; 及
- T先生已切實遵守《破產條例》之規定。
如果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令會在頒布當日起計算的五年後解除。
如ABC銀行或其他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 (例如T先生之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四年。如T先生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當破產令解除後,T先生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 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法庭亦可能命令T先生繼續為其債項(按法庭認為合適的款額及供款期)作出還款,而作為一項批予破產解除的條件,但該供款期不得超過自破產令之期日起計的8年時間。

答案 11:
如T先生以前從未被判定破產,他可在任何時間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如他以前曾被判定破產,則只可以在頒布破產令之3年後提出申請。
如破產人有以下情況 (只列部分),法庭或不會批准提早解除破產令 :
- 以前曾訂立債務重整協議或個人自願安排 (IVA);
- 破產人的無抵押負債超過其入息的150%,而該入息是受託人從該破產人在緊接該破產令的日期前的一年內計算得到的;
- 沒有披露在任何財產方面的實益權益;
- 沒有披露在已頒布破產令時已存在的任何債務;
- 在該破產令的日期後,繼續以董事身分行事或參與某公司的管理(如獲法院許可,則屬例外);或
- 沒有與受託人合作。
此外,如任何債權人或受託人提出有效反對理由,法庭亦可拒絕作出提早解除破產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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