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破產訴訟簡介
如債務人(或破產人)無力償還債項而法庭經已向他們頒布破產令,債務人的資產將會由一位中立人士( 稱為「受託人」)接管並變賣套現,受託人可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掌管破產管理署之政府官員)擔任。資產套現後所獲得之款項將會分發給各債權人 (俗稱「債主」),以作償還所有或部分債項。於破產令生效期間,破產人之部分收入亦會被用作償還債項。除頒布破產令和處理有關審訊外,法庭亦會調查破產之原因,並會懲罰違反
《 破產條例 》(香港法例第 6 章)之破產人。
破產訴訟中之債務人可以是一位或數位人士(如合夥經營業務的合夥人),但不包括有限公司。當破產令解除後,債務人可獲免除破產前所招致的債項。
概括而言,破產訴訟將經歷下列階段:
向債務人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如適用)

向法庭 、破產管理署及債務人提交破產呈請書

法庭聆訊

法庭頒布破產令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接管債務人的資產並將其變賣套現

將套現款項及債務人的部分收入分發給各債權人

解除破產令
- 破產訴訟是否只可以由債權人提出?(附有提交訴訟文件的程序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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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管理署之主要職責是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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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否於破產管理署找到某人之破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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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會帶來甚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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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產令頒布後,破產人必須履行甚麼義務或工作?他們亦須避免進行甚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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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庭頒布破產令後,債權人可採取甚麼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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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被拖欠薪金,我可否向老闆提出破產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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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於何時才能獲法庭解除破產令?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是否仍需要償還債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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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訴訟可牽涉到甚麼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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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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