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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解決內地商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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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內容只屬一般簡介,簡述在內地有那些法律途徑可用作解決商業糾紛。在未諮詢熟悉中國法律事務的律師之前,不應貿然透過法律途徑來處理糾紛。

一般而言,在內地解決商業糾紛有三種途徑:協議及調解、仲裁和訴訟。

協議及調解

在雙方同意下,可透過第三者去促進達成協議。很大程度上,協議是解決糾紛的一種非正式途徑,但如雙方將協議結果妥善紀錄下來(如簽署書面協議),則有關協議仍可享有法律效力。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進行法律訴訟之過程中,須由審判員主持調解。在爭議雙方作出初部舉證及陳述論據後,審判員便通常會先進行調解。

如調解並不是透過法庭進行,爭議雙方便需於獨立第三者在場的情況下,達成協議。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的北京調解中心,便是按其調解規則,為中外商家提供正式的調解服務。

但實際上,爭議雙方通常都只會透過仲裁或訴訟去解決糾紛。

仲裁

簡而言之,仲裁是一種法律程序,不過,爭議雙方並不是向法庭陳述案情,而是向個別人士或數位個別人士(合資格的仲裁員)陳述。仲裁員負責決定賠償或作出其他裁決。

涉及中外商家的仲裁,通常由位於北京、上海或深圳的 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或其他相關法例進行。

大部份外國投資人士傾向選用國際仲裁去解決商業糾紛,原因是國際仲裁由具有國際專業水平的仲裁員來主持,可以避免任何偏袒。但重要的是雙方要在商業合同中擬定有關仲裁條款,規定日後一旦需要仲裁,便要以國際仲裁方式進行。

中國內地就某些糾紛的解決方式有特別規定,舉例,勞資糾紛需要先經當地勞工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論是否已經過調解程序),如任何一方不滿意仲裁裁決,便可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訴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已列有內地民事訟訴的基本架構,其他相關法律之來源,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監理外商投資的法律和規則、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等。

中國內地的司法體系由四級法院組成,各級法院有其特定司法管轄權,以處理某些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

在中國大陸,大部份的商業糾紛會由具相關地區司法管轄權的基層人法院,進行第一審(第一次審訊)。若合同爭議涉及外地因素(例如立約的其中一方是外國人士或外國公司,或履行合約的地點是在外國),案件便可能會由具相關地區司法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而高級人民法院,則負責審理對其相關地區司法管轄影響深遠的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則審理對國家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或被認為應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工作的案件。

任何一方若不同意第一審法庭的裁決,可向上一級法庭提出上訴。

行政復議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外商有權申請行政復議,覆核由中國內地政府部門作出的批核和決定。

意外、遺失身份證明文件及刑事項目

香港居民在内地遭遇意外,或因涉及刑事案件而被拘留或逮捕而需要尋求協助時,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 駐北京辦事處 駐粵經濟貿易辦事處 求助。與此同時,入境事務處亦有向在內地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詳情可參閱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outsidehk/assistmainland.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