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勝訴一方可以怎樣去執行判決?
 

法庭不會主動為勝訴一方執行判決。 因此,一名獲法庭判 勝訴的 訴訟人並不會自動取得他在法律程序所尋求的補救方法 ( 例如補償 ) 。 勝訴一方必須自行決定何時及如何執行判決,而執行判決的方法,則要視乎資產的類型而定。
倘若法庭判決是涉及追討債項或金錢方面的補償的話,被命令按照該判決付款的一方稱為「 判定債務人 」,而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的一方則稱為「 判定債權人 」。
以下的問答只是簡介執行判決的常用途徑。 如果你是原告人或判定債權人,須在採納任何一種途徑前諮詢律師。
- 我如何能夠知道判定債務人是否有財務資源履行判決和償還債項?
- 如果判定債務人以離開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償還判定債項的法律責任,我如何能夠阻止他?
- 執達主任辦事處如何協助我向判定債務人/被告人追回債項/補償或收回物業?
- 如果我(作為判定債權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我可否直接從該第三者收取款項呢?
- 倘若判定債務人沒有現金,但擁有物業/住宅單位,我(判定債權人)可否針對該物業/住宅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 如判定債務人已提出上訴,判定債權人可否執行判決?
- 我是判定債務人,並打算向上訴法庭就針對我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庭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該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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