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請選擇題目
-------------------
反歧視
破產及清盤
如何提出民事
訴訟或作出抗辯
商業及貿易
消費者投訴
誹謗
勞資糾紛
香港法律制度
的基本知識
入境
保險
知識產權
業主與租客
免費或資助的
法律支援服務
婚姻及家庭
事宜
醫療疏忽
個人資料私隱
人身傷亡
警察及罪案
遺產承辦
樓宇買賣
稅務
CLIC
甚麼是民事訴訟?
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
我可以不提出訴訟而解決糾紛嗎?
我是否有充分的法律理根據去展開民事訴訟? 對方又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反過來起訴我?
我如何及在何處可以獲得法律意見或法律代表(包括免費或資助的法律協助)?
倘若我被判勝訴,我是否一定可以取得我想要的補償?
我有能力支付有關法律開支嗎?
我有時間應付訴訟嗎?
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如果我要展開民事訴訟,將要面對甚麼風險? 我能否承受這些風險?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勞資審裁處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小額錢債審裁處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區域法院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處理甚麼民事案件?
我是否需要聘用律師處理我的案件?若與訟一方是有限公司,情況是否不同?
如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或未成年人要展開訴訟,該怎麼辦?
如何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
如果我打算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某人提出訴訟,我應以傳訊令狀(writ of summons)還是以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展開法律程序?
如何以傳訊令狀展開民事訴訟?
如何以原訴傳票展開民事訴訟?
如何就民事訴訟作出抗辯
怎樣計算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的14天時限?
作為被告人,我應否就向我展開的訴訟作抗辯?
如果我決定不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 ( 和反申索書),情況會怎樣?
如被告人認為自己有欠原告人一些錢,他可以怎麼辦呢?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審訊作準備
甚麼是文件透露?
甚麼是交換證人陳述書?
有甚麼關於專家證人的事項需要注意? 我應否傳召他們為我作證?
甚麼是要求作指示的傳票(於審訊開始前發出)?
關於民事訴訟之進行過程,有甚麼其他一般事項我應注意?
在案件進行審訊前,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麼申請?
怎樣去提出非正審申請?
如何擬備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
非正審申請的聆訊會如何進行?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如果被告人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但抗辯書並沒有任何合理論點,原告人可否申請一項「即時判決」,令案件不用進行審訊?
審訊仍未開始,但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已對原告人造成損失,原告人如何在此期間停止被告人的錯誤行為呢?
如果被告人相當可能在案件審訊前不當地將他的資產脫手,原告人可以怎麼辦呢?
如果原告人想在案件審訊前進入被告人的處所,以搜尋和檢取文件或財產,他可以怎麼辦?
原告人可以如何減輕由法律行動展開至審訊日期之間的經濟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結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補償?
獲判勝訴的被告人可以向原告人追討訟費。 如果被告人擔憂原告人一旦在審訊被判敗訴,將無法履行法庭對他作出的訟費令,該怎麼辦?
如果法律行動已經展開,我還可以跟對方就我們的糾紛庭外和解嗎?
訴訟各方對「向法院繳存款項」之程序有甚麼需要留意?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如何在審訊前準備好文件冊(在審訊時放在法官和有關各方面前的文件副本)?
如果我是訴訟一方,並打算傳召證人為我作證,我應否在審訊前會晤他們?
民事案件的審訊過程是怎樣? 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麼程序?
倘若我被判敗訴,可以怎辦?(如何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非上訴法庭)是否同時具有民事案件的上訴司法管轄權?
終審法院處理哪些民事上訴案件?
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甚麼是訟費評定?
續問題1,如果我聘用了律師處理我的訴訟,而我對他的事務費單不滿,我可否申請訟費評定?
勝訴一方可以怎樣去執行判決?
我如何能夠知道判定債務人是否有財務資源履行判決和償還債項?
如果判定債務人以離開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償還判定債項的法律責任,我如何能夠阻止他?
執達主任辦事處如何協助我向判定債務人/被告人追回債項/補償或收回物業?
如果我(作為判定債權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我可否直接從該第三者收取款項呢?
倘若判定債務人沒有現金,但擁有物業/住宅單位,我(判定債權人)可否針對該物業/住宅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如判定債務人已提出上訴,判定債權人可否執行判決?
我是判定債務人,並打算向上訴法庭就針對我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庭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該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司法覆核
有甚麼關於司法覆核的重要事項我應該知道?
有關網站
2. 終審法院處理哪些民事上訴案件?
終審法院處理:
當然權利上訴:不服上訴法庭的最終判決,而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金額或價值達港幣 100 萬元或以上;及
酌情上訴:所有其他民事事項,如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認為該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訴,須得到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的批准,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