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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甚麼是民事訴訟?
展開民事訴訟前應當考慮的事項
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如何就民事訴訟作出抗辯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審訊作準備
在案件進行審訊前,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麼申請?
如何擇定審訊日期與及在審訊進行中會發生甚麼事?
倘若我被判敗訴,可以怎辦?(如何提出上訴)
倘若法庭命令對方支付我的訟費,我是否可以悉數討回我的法律費用?
勝訴一方可以怎樣去執行判決?
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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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審訊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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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訴訟各方已將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的話)和答覆書(和反申索的 抗辯書,如有的話)送交法院存檔後,他們便要將己方的證據提交法庭,以便在案件的審訊中證明己方的案情。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提出指控的一方身上(即是就案件提出某項指控的一方,便有責任提出證據以證明所指屬實)。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控原告人亦須為在訟案中備受爭議的事項負上法律責任,那除了原告人外,被告人也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反申索所指的屬實。 舉證的準則是「可能性的權衡」。

至於甚麼案情事實或細節會在審訊中受到爭議,部分取決於法律原則,而亦有部分取決於已送交法院存檔的文件(包括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的內容,原因是一些跟案件有關的事實,可能已由訴訟各方在這些文件中確認了。

負上舉證責任的一方,可以透過多種形式去證明他所指的事情屬實,包括證人所作的口供、文件、照片、錄音或錄影帶、或在任何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等等。訴訟各方宜在法律程序的早段(而盡可能在審訊開始前)取得所有證據。這些證據亦會在審訊時呈上法庭。

民事訴訟的任何一方,如欲在審訊中呈遞跟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給法庭考慮,便必須於審訊前將這些證據向訴訟的其他各方透露。有關透露書面證據的程序,稱為文件透露;而有關透露事實方面的口頭證據的程序,則稱為交換證人陳述書(請參閱問答 1 和問答 2 )。

  1. 甚麼是文件透露?


  2. 甚麼是交換證人陳述書?


  3. 有甚麼關於專家證人的事項需要注意?我應否傳召他們為我作證?


  4. 甚麼是要求作指示的傳票(於審訊開始前發出)?


  5. 關於民事訴訟之進行過程,有甚麼其他一般事項我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