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些奸商會以錯誤資料誤導消費者。我如何獲得保障以免受虛假說明所誤導?
   
正如上述問答所說,《貨品售賣條例》訂明任何售賣貨品必須與樣本、賣方提供的及 / 或包裝上的說明相符。
《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亦有條文保障消費者免受商戶之蓄意或意外誤導。如商戶就出售之貨品作出任何虛假說明,不論透過書面、廣告(包括電台或電視台播放的)或口頭表達,即屬違法。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 第7條及第9條,任何人如應用虛假商品說明或應用偽造商標於貨品上,即屬犯罪,違例者可判處罰款及監禁。
黃金或白金製品
《商品說明條例》亦有對黃金或白金製品作出特別規定。
根據《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香港法例第362A章)及《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令》(第362C章),所有黃金、黃金合金或白金製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附上標記,註明黃金或白金的純度。如果製品由不同純度的黃金或白金組成,或製品由黃金或白金及其他金屬組成,亦須清楚註上標記。
手錶
《商品說明(原產地)(手錶)令》(第 362D 章)第 2 條訂明,任何地方,如在其內製造或生產手錶機芯(即手錶的主要部分但不包括錶帶),則該地方須視為在其內製造或生產該手錶的地方。此要求卻不適用於根據「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下,由香港出口或擬出口內地而可享零關稅的手錶。
食物及藥物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 132W 章)附表 3 訂明,除非獲該規例豁免或另有規定,預先包裝食物必須有以下的資料,並以中或英、或中英雙語列明在標籤上:
- 食物名稱;
- 配料表;
- 「此日期前食用」或「此日期前最佳」日期;
- 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
- 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名稱及地址;
- 食物的數量、重量或體積。
如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中英文兼用,則食物的名稱及配料表亦須以中英文列出。
《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香港法例第132W章)第4A條列明,預先包裝食品,須依照附表3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而在附表4列出的項目,就按照附表4的規定,可獲豁免而不受這項條例規限。
附表3的第7段,列明對數量、重量或體積的標示要求,第8段則規定要使用的適當語文。
第4B條列明,預先包裝食物要符合附表5第1部的規定,在標記或標籤,列明食物的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
獲豁免而不受附表5第1部規限的項目,列於附表6。
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為出售而製造、或售賣任何預先包裝食物,而:
(a) 未有根據第4A(1)條或第4B(1)條訂明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或
(b) 標籤上的營養聲稱,不符合第4B(5)條的規定,
即屬犯罪,可被判處第5級罰款(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 章)─ 附表 8)及監禁六個月。
附表7列明營養標籤下,不同營養素的參考值,而附表8就列出有關營養素含量聲稱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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