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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誹謗性」的意思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
損失及賠償
抗辯理由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III)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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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誹謗法內,發布是指某個人(發布者)把被誹謗人物之事情,向其他人(第三者)傳達,或讓該第三者知道。發布行為並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如果被投訴的字句,經已透過書面或口述方式向第三者告知 / 披露 / 散播,這些字句便視作已被「發布」。要令誹謗指控得以成立,原告人必須證明被告人已發布誹謗性字句。

假設某宗案件只牽涉三個人。如 A 先生向 C 先生發布一些誹謗 B 先生的事,那麼 A 先生(即發布者)就可能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發布的對象未必需要是一群人(但如只向一個人發布誹謗事情,對受害人的損害程度通常會較低)。

  1. 如果誹謗性字句不是由我寫出來(或不是源自我本人),我只是向他人重複已發布了的字句,我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


  2. 如果我只是向妻子講及另一個人,而當中某些字句具誹謗性。在此情況下,我要為向他人發布誹謗事情負上法律責任嗎?


  3. 如果我在公司辦公室內談及另一位同事,有關對話是否屬於發布?


  4. 如果我向好朋友(Y)寄出一封信,信內有一篇文章誹謗X的,但這封信被Y的秘書和助手打開了。我是否要為向其他人發布誹謗文章,而負上法律責任?


  5. 作為僱主,如果我們的僱員發布了一些誹謗性事情,我們要負上多大的法律責任?


  6. C在公眾地方大聲地向B講述第三者(A)的不是,有關說話對A構成誹謗,而C所說的更被人錄起,並上載到互聯網的一個網站上。在這個情況下,當C在公眾地方發布誹謗性言論而被其他人聽到後,他便要為此負上法律責任。但另一方面,當公眾在網上聽到C的說話後,誰要為發布這些誹謗性言論負責?


  7. 如有一些誹謗性字句或言論,被互聯網站使用者放到網站上,該網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是否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