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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誹謗性」的意思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
損失及賠償
抗辯理由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IV)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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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閣下是誹謗案中的原告人(被誹謗或被詆毀的人),便需要證明:

  1. 誹謗性陳述是針對閣下(其內容有詆毀閣下);及
  2. 被告人是有關陳述的作者、製作人、發布者或發表有關陳述的媒介。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該目標人物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該人。

  1. 如果我的文章本來並非針對原告人,但內容只是巧合地看來似是指向他。我是否仍然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2. 如果我發布了一些誹謗性字句,而有關內容針對一間有限公司,我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如果發布一些針對政府的誹謗性字句,又有何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