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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僱傭條例有關之事項
與僱員補償條例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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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受傷以及有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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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有關因工受傷及其補償事項均由《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所監管。

《僱員補償條例》適用於所有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訓練合約受僱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包括家務助理、農業僱員、在香港註冊船隻上工作的海員以及在該等船隻上從事其他工作的僱員。

如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均有責任支付補償。

《僱員補償條例》亦適用於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即使僱主為一名在香港以外進行業務之人士,或其僱員是一艘外國輪船之船員,如僱主同意接受香港的司法管轄權所管轄,此條例仍然適用。

甲)賠償責任

  1. 怎樣才算是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簡稱工傷意外)?


  2.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不需要為其僱員的工傷負上賠償責任?


  3. 在甚麼情況下,僱主亦需要為其僱員在工作地方以外(或香港境外)之受傷負上賠償責任?


  4. 甚麼是「可獲補償的職業病」?

乙)賠償項目

  1. 我的丈夫在工作時因意外而死亡,我或我的家人可獲哪些賠償?


  2. 我在工作時因遇到意外而受傷及導致傷殘,我或我的家人可獲哪些賠償?


  3. 除上述的賠償外,我可否就工傷而獲得其他賠償(例如醫藥費)?

丙)工傷或有關意外之報告

  1. 僱主向勞工處報告與工作有關的意外之時限是多久?


  2. 僱員可否向勞工處報告與工作有關的意外?

丁)其他有關工傷的事項

  1. 如何安排支付工傷賠償?


  2. 若然我不能與僱主和平地解決工傷賠償問題,將案件呈交法院的時限是多久?


  3. 僱主是否必須為所有僱員購買工傷補償保險?


  4. 若然我對條例所給予的補償感到不滿,或者我認為僱主忽略了應有的安全措施,我可否進一步提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