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僱員於法定假期期間應否受薪?
   
如僱員已在法定假期前一天起計受聘於一份連續性合約
不少於3 個月,便有權享有假日薪酬。
假日薪酬的金額相等於該名僱員如在有關假日期間工作而應有的工資。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享有之假日薪酬應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前述的工資期為一個在假日前或截至假日止,為期不少於 28 天而不多於 31 天的期間。(註:儘管工資包括僱傭合約訂明的佣金,終審法院於 Lisbeth Enterprises Limited v Mandy Luk 之案例中指出 ,除非佣金是按日計算,否則有關佣金不應計算在法定假期及年假薪酬內。但請留意,政府有可能在將來建議修改有關法例條文。)
如有關法定假期在週六, 在一般情況下只在週六工作半天而接受半日薪酬的僱員有權享有全個工作天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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