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僱傭關係及所需之補償
   
無論閣下是僱主或僱員,在終止僱傭合約時,必須給予對方: i) 正式的預先通知;或ii) 代通知金。
在終止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時,有關的預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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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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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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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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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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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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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示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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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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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過一個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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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然閣下在試用期間,所需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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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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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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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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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一個月之試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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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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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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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第一個月後之試用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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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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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約而定,但不能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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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等於通知期內僱員可賺取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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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明示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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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於七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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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過七日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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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份在解約通知期方面沒有明示協議的 固定期限合約(fixed term contract) 而言,如該合約為一份連續性僱傭合約,上述兩個圖表所列之規定亦會適用。
在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合約屆滿時,僱主應支付予僱員之款項種類及數目取決於幾項因素,例如服務時間之長短、僱傭合約之條款以及終止僱傭合約之理由。簡單而言,終止合約之款項通常包括:
- 未繳付之工資;
- 代通知金(如有);
- 用以代替未放年假的工資,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
- 任何未付之年終酬金,及該年度內按比例計算之年終酬金;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
- 其他根據僱傭合約應得之款項,例如約滿酬金或公積金等。
繳付終止合約款項之時限
除遣散費外,僱主必須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其僱員支付所有終止合約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必須在合約終止或屆滿日起計不多於七日內繳付有關款項。
就遣散費而言,僱主必須於收到其僱員有關追討遣散費的通知後兩個月內繳付。
違例及刑罰
僱主如未能依時向其僱員支付終止合約款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0,000元及入獄一年。
甲) 解僱或更改僱傭條款
- 我懷疑公司內某銷售員不斷將客戶資料給予本公司的競爭對手,所以我想解僱此職員。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立刻解僱他?
- 我是一名辦公室文員,但老闆經常指令我在貨倉內搬運重物,我認為此工作與我的職責不符,而老闆亦沒有在我面試時說明此項職責。我可否不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辭職?
- 怎樣構成「不合理解僱」?
- 我將會以其中一個 「有效的解僱理由」 解僱我的職員。我是否需要給予他預先通知或代通知金?
- 怎樣構成「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
- 假如我(作為一名僱員)現正面對「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地更改僱傭合約內之條款」的問題,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 怎樣構成「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
- 假如我被老闆不合理及不合法地解僱,我怎樣保障自己的權利?
乙)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 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遣散費?
- 僱主於何時需要向其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
- 我將會終止其中一名僱員之僱傭合約。我可否利用過往對該僱員之強積金供款以抵銷部分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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