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果我認為律師收費過高,可以怎麼辦?

如果閣下認為賬單金額過高,可要求律師另發一張 項目分明的賬單。於此賬單內,律師須詳列所有服務細節,包括所有會議的日期及時間、所有電話交談、處理每一封書信及每一份法庭文件所付出的時間等。這要求須在第一張賬單發出後三個月內提出。
如在賬單發出一個月後還未繳付費用,律師有權控告閣下以追收款項,除非閣下已通知律師就賬單金額作出質疑,則屬例外。如閣下認為律師收費過高,但對方拒絕調整收費並且沒有合理解釋,便可嘗試向 香港律師會 ( 監管事務律師 ) 或 香港大律師公會 ( 監管大律師 ) 尋求協助。
閣下亦有權向法庭申請審核賬單,稱為「評定收費」。
評定收費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 (香港法例第159章),閣下有權向高等法院申請審核具質疑的律師賬單,即是由法庭人員 (通常稱為「評定收費聆案官/主任」) 對該賬單作出審核。如該項申請在收到賬單後一個月內提交,則法庭會自動安排審核有關賬單。
如果閣下沒有在一個月內提交評定收費申請,則雙方仍有權向法庭申請審核賬單。但如超過十二個月後才提交申請,法庭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批准審核該賬單。
如閣下經已繳付賬單之費用但仍對收費感到不滿,亦有權向法庭申請審核賬單。不過,這權利只在支付賬單當日起計十二個月內有效。
如果聆案官對賬單金額作大幅度的減少,法庭會通知律師會該律師濫收費用。
評定收費之費用
假若聆案官將賬單金額減少六分之一或更多,閣下的律師必須支付有關聆訊的費用。若減幅少於六分之一,則閣下須支付聆訊費用(包括閣下律師的費用)。
如決定提交評定賬單的申請,最好先諮詢及聘用另一位律師代表閣下處理及出席評定賬單聆訊。
在此情況下,閣下亦須了解上述程序可能會招致額外費用,其中包括聘用新律師之費用及原有律師之費用 (如賬單金額的減幅少於六分之一)。因此, 評定收費程序應只在別無選擇之情況下才提出 。
欲知更多關於評定收費程序的資料,請瀏覽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之網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