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租權(亦稱為「生約」)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同一物業的權利,即是延續原有的租賃。因為續租權的關係,租客變相獲得了租住權保證,業主也在某程度上得以保證能繼續享有租金收入。由於續租權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所以即使原有租賃的租期不超過三年,有關租賃文件亦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反過來說,中斷租期條款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也就是說,立約方可在租期完結前終止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