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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疏忽的投訴例子
如何確定醫療疏忽
投訴渠道
有關醫療疏忽的法律行動
可能獲得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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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謹慎責任」、「違反責任」及「因果關係」這幾個詞彙有甚麼特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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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責任

謹慎責任這個概念,是來自一個著名的英國案例( Donoghue v Stevenson ),案中指出每個人都應該合理地謹慎行事,以避免作出一些可能使其鄰居受損的行為或遺漏。「鄰居」一詞並非只包括住在隔壁的鄰居,而泛指任何可能受到閣下的行為影響的人。在這個概念下,醫生和其他醫護人員向病人施行治療時,通常都要對他們的病人負上謹慎責任。

不過,醫生無責任要成功治癒每一個病人。醫生的責任是在施行治療時,要對每一個病人都行使 合理水平的技術及 合理程度的謹慎(見問題2)。一般而言,如醫生的治療方法,根據有關醫學團體的醫學意見,可被接受為符合執業水準,那麼即使有其他醫生可能會就同一種傷病選用其他治療方法,涉案的醫生亦不會被視為疏忽。

違反謹慎責任

如果一個醫生在沒有合理原因下,無遵照一般醫學實務程序去進行治療,而導致病人受到傷害,該醫生便很可能便違反了對病人謹慎的責任而被裁定為疏忽。

要決定是否違反 謹慎 責任,必須要確立以下三個原素:

  1. 在進行有關醫治時,有一般慣用的醫學實務程序可供依循(即有先例證實可行或已獲得認可醫學團體的承認)。
  2. 負責治療的醫生沒有採用上述的實務程序。
  3. 行內擁有正常技能的人,如果以一般謹慎程度去行事,都不會採用涉案醫生所用的治療方法(例子包括醫生忽略了治療的其中一個重要步驟、或施行了一種治療方法但該方法是任何一名合理醫生都不會採用的)。

不過,閣下應該要注意到,在很多治療或手術個案中,並沒有統一的「一般及認可的醫療程序」。相反,不同的學院派系就某一種傷病,都可能會施行不同的治療方法。如果一名醫生已遵照其中一個學院派系的造法,就算有另一醫學團體持相反意見 ( 就同一種傷病採用不同的治療方法),該名醫生亦未必要就疏忽負上法律責任。

醫生為其診斷方式、給予的意見及治療方式作抗辯時,應該要符合邏輯分析,以及就當時的醫學知識而言,有關診斷方式、意見及治療方式屬合理。在考慮所有證據後,包括了解相關的醫學報告及專家意見後,最終會由法庭決定被告是否要為醫療疏忽負上法律責任,而不是由醫學專家去決定。

因果關係(損害是由違反責任引起)

(a) 「若非因為/若非由於」的測試

病人必須要證明,若非因為(如沒有)醫生的醫療疏忽,他們不會受到傷害而要提出申索。

例子:一名病人被送到醫院急症室部門,但醫院在給予病人治療時出現延誤。不過,由於病人在抵達醫院時,已處於相當危殆的狀態,而無論做任何事都不能救活他。在這個情況下,由於沒有任何治療方法可救活該病人,故醫療疏忽的指控便未必能夠成立。「若非因為」這個醫療事故 / 延誤,病人最終亦會死亡 ( 即使他已獲得最好的治療亦於事無補 ) 。

(b) 導致傷害的主要原因

如有多於一個原因導致病人出現的傷害或疾病,病人便須證明有關醫生的醫療疏忽,是導致該病人承受傷害的主要原因,才可以成功確立醫療疏忽的指控,並可能會獲得全數賠償。

例子:一名病人被送到醫院急症室部門,但醫院在給予病人治療時出現延誤,病人最後死亡。該病人在抵達醫院時,已處於危殆的狀態,但如果他在沒有任何延誤下獲得適當治療,他便可以被救活。在這個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醫生之疏忽(延誤給予治療),是導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有關醫療疏忽的指控便可能得以成立(而病人家屬亦可能獲得全數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