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何決定醫生在施行治療或手術時,是否有履行「合理程度的技術及謹慎」?是否有特別的準則可供考慮?
 

關於一名醫生的技術水平和對病人的謹慎程度,須參考在進行治療當時,該名醫生的醫學知識是否足夠而決定。由聲稱出現醫療疏忽當日起,至法庭進行審訊之間的一段時間內,有關醫療技術或醫學知識之進步,都不應列入考慮之列。其他國家的相關醫學知識或執業標準,亦未能可以引用來衡量香港醫生的謹慎程度。
另外,亦需要考慮涉案醫生的專業範疇,去決定該名醫生的技術水平和對病人的謹慎程度。專業醫護人員需要在其負責的範疇內 ( 例如腦科、心臟科、骨科、耳鼻喉科等等 ) ,達到行內一般稱職的專業人員的水準,但毋須與行內最具經驗或最出色的專業人員水準一樣。要衡量「一般稱職的專業人員」的水準時,閣下應該向擁有相關專業資格並且客觀的醫療專家,尋求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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