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可能獲得的賠償
 

賠償的主要目的,是要假設申索人或原告人沒有遇到醫療疏忽事故,便可以享有甚麼,從而就這些本應可以享有的東西以金錢作出補償。一般補償項目包括:
當申索人仍然在生
(a) 就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樂趣而獲得之賠償。
在評估賠償金額時,法庭會考慮申索人的年齡、之前及現在的醫療狀況、留院時間、接受治療或手術的種類及次數、儀容或面部損害及心理問題等。
(b) 收入損失。
根據申索人的醫療狀況,有權就病假期間所失去的全數收入,以及為指稱的醫療疏忽導致傷殘而令日後將會失去的收入(全部或部分)。在評估可申索的收入損失時,申索人在醫療疏忽事故發生後所賺取的收入,將會納入考慮之列。申索人的年齡及比較其他同行所賺取的金額,亦會被考慮。
(c) 其他特殊損害賠償(其他支出)。
申索人有權就醫療疏忽而招致的其他合理費用,獲得賠償。一般項目包括醫院開支、醫生費、補藥費用及交通費。在某些個案中,亦可根據申索人的特別需要,就其他事項作出賠償 ( 例如某些輔助工具的開支 ) ,一切視乎申索人能否確立他們的需要及合理性。
(d) 以上賠償的利息。
(e) 申索人的法律支出。
當申索人為死者的遺產繼承人(涉案的病人已逝世)
(a) 殮葬費用。
(b) 就喪親之痛(因為親屬死亡而引致精神抑鬱或情感傷害)的賠償,目前賠償金額為十五萬元。
(c) 受養人(如有)失去依靠之賠償,受養人包括死者的孩子及配偶。
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會參考死者家庭的實際收入及支出金額,亦會考慮受養人及其父母的年齡。另外,帶著孩子的遺孀或會獲取一筆固定百分比的賠償(一般為死者收入的七成)。
(d) 失去累積財富。
這項申索要比較死者過身時之遺產價值,與及假若死者百年歸老時 ( 即沒有發生醫療疏忽 ) 之預計遺產價值。就這項申索而言,法庭通常會頒令賠償死者收入的百分之十,而有關收入會參考死者本應剩下的工作年期 ( 估計年期 ) ,及任何儲蓄計劃去計算出來。
(e) 失去本應由死者提供的服務。
這項申索原則上是由逝世妻子的丈夫作出。丈夫要提供證據,證明去世的妻子協助他打理家務,例如煮食及照顧孩子。如果丈夫可以證明受養人(孩子或其他家庭成員)因為死者離世而無法繼續享有無償服務,因此蒙受經濟損失,便可獲得這項賠償。其中一個例子是,家庭成員要花錢聘請家務傭工,去應付死者之前承擔的家務,當中所花的錢便屬於經濟損失。
(f) 以上各項賠償的利息。
(g) 申索人的法律開支。
一般行外人在計算這些數目時,可能會感到困難,尤其是計算失去依靠或財富累積之項目。建議閣下向律師求助,從而為計算方式取得更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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