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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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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的定義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信貸資料 (有關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信貸的紀錄)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招聘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期間的私隱
在互聯網上的私隱
直接促銷及電話促銷 (cold-call) 涉及的私隱問題
投訴及懲罰
有關網站

2. 在哪些情況下,持有個人資料的人士/機構或會不受私隱條例或保障資料原則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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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情況下,資料使用者或可以免受條例或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所規管。其中一個典型例子,是與 家居事務或 消閒目的有關的個人資料通常都會得到豁免 ( 私隱條例第 52 條) ,而持有家庭成員或朋友的流動電話號碼作日常聯絡或約會之用,便屬 家居事務或 消閒目的之範圍內。

在其他情況下 , 資料使用者亦有可能 免受部分 (但不是所有) 保障資料原則 的規限。根據 私隱條例第58條 ,為 防止或偵查罪案 之目的而持有的個人資料可得到豁免,而毋須受到查閱資料要求 ( 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及限制資料用途 (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 的條文所規限。

私隱條例 第 53 條 第 55 條 指出 ,如 個人 資料作下列 與僱傭工作有關 的用途,便 可得到豁免而不需要受到查閱資料要求 ( 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 的 條文所 規限 :

  • 與職工策劃有關的個人資料 ;
  • 在進行某些工作能力評核 (包括招聘或晉升)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料,而有關評核仍未有決定及針對該等決定提出上訴是容許的 ;
  • 填補某職位前所需取得的個人評介,直至已填補該職位為止。

根據 私隱條例第61條,如資料使用者為進行新聞活動而持有個人資料,除非及直至該等資料已發表或播放,否則該等資料可免受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如資料使用者相信發表該等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亦可不受限制資料用途(第三項保障資料原則)的條文所規限。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曾處理一上訴個案涉及新聞活動的公眾利益。在這個案中,一間教育機構 的院長向新聞記者披露了一名職員的個人資料,藉以向該職員對院校的指控作出反駁,以維護院校的聲譽。此舉被公署視為符合公眾利益,有助作出公平及平衡的新聞報導(請登入公署之投訴個案簡述以參閱全部內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