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投訴及懲罰
 

在收到有關違反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的投訴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之職員會首先作出初步查詢,以確定該投訴是否有充分理據。進行初步查詢後,公署職員會將初步意見告知投訴人,並要求被投訴者採取糾正措施以解決投訴事項。
如無法透過調解去解決爭端,公署職員可能會作出正式調查。當然,如投訴個案中涉嫌違例事項的性質嚴重,公署職員亦可立即進行正式調查而不進行初步查詢。如調查證實有關資料使用者確有違反私隱條例,公署會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如果違反執行通知的規定,即屬犯法,可被判處罰款或監禁。
若個別人士因為資料使用者違反私隱條例而蒙受損害 (包括情感方面的損害),受害人亦有權循民事訴訟向該資料使用者索償。
處理投訴政策與及投訴程序
如資料使用者沒有遵照私隱條例去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應先直接向他們投訴。
如他們未能作出滿意之回覆而閣下決定向公署提出投訴,建議閣下先了解更多關於公署的處理投訴政策才採取行動。欲知有關詳情,請登入公署的網頁 http://www.pco.org.hk/chinese/enquiries/complaint_handling.html 或致電 28272827 。
如須向公署提出投訴,請登入 http://www.pco.org.hk/chinese/enquiries/complaint_proced.html ( 投訴程序 ) 。請注意,投訴之限期為閣下已實際知悉該侵犯私隱行為的 兩年之內 。話雖如此,任何投訴應盡早提出。
罪行及刑罰
任何人如違反由公署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法,可被判處 :
有關私隱條例訂明的其他罪行,請參閱 私隱條例第6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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