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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個人資料」的定義及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個人信貸資料 (有關銀行或財務公司提供信貸的紀錄)
使用身分證號碼及身分證副本
招聘過程、人力資源管理及工作期間的私隱
在互聯網上的私隱
直接促銷及電話促銷 (cold-call) 涉及的私隱問題
投訴及懲罰
有關網站

(VI) 直接促銷及電話促銷 (cold-call) 涉及的私隱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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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第34(1)條 規定,如資料使用者利用個人資料向有關人士 / 客戶首次進行直接促銷,該資料使用者必須告知客戶可要求他們停止使用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即「拒絕服務」選擇)。如客戶作此要求,資料使用者便須停止使用有關資料。

如資料使用者沒有合理辯解而不依從上述規定,即屬犯罪,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 10,000 元(私隱條例第64條)。

根據 私隱條例第34(2)條 ,「直接促銷」(direct marketing) 在個人資料私隱方面指:

  1. 為售賣貨品、設施或服務而提出要約
  2. 就貨品、設施或服務的可予提供而進行廣告宣傳;或
  3. 尋求用於慈善、文化、娛樂、政治或其他目的的捐贈或貢獻,

而該等要約、廣告宣傳或尋求是藉着以下資訊、貨品或通話進行的:

  1. 郵遞圖文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相似的傳訊方法送交予任何人的資訊或貨品,而該等資訊或貨品是指名致予某一個或某些特定人士的;或
  2. 以特定人士為對象的電話通話

儘管上述規定只適用於使用個人資料向有關客戶作首次直接促銷用途,但對資料使用者來說,最穩妥的做法還是在每次向客戶送出促銷資料時,均通知對方有權選擇不再接收這類資料。

關於促銷電話(註)的問題,資料使用機構之職員在致電時應講出類似下列內容的字句:「如你不想再接獲我們的促銷電話,請告知我。我們便不會再打電話給你。」如資料使用者沒有提供拒絕服務選擇及遵守私隱條例第34條之規定,閣下可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投訴。(註:利用電話促銷 (cold-calling) 開發新客戶是一種業務促銷手法,致電者與準客戶事前並無交往。)

至於由機器自動發出的促銷電話,電訊管理局於 2006 年 6月5日發出一份實務守則以監管此類促銷電話。如閣下受到這些「濫發電話」的滋擾(不論有無來電顯示),可向提供網絡之電話服務供應商投訴。雖然該實務守則只供電話服務供應商自願遵從,但如他們收到客戶之真確投訴,便可能會暫停或終止濫發電話之人士或機構的電話服務(視乎服務合約的條款而定)。如欲取得更多資料,請登入電訊管理局的網站http://www.ofta.gov.hk/zh/press_rel/2006/Jun_2006_r1.html

  1. 私隱專員公署之投訴個案簡述 ─ 儘管一名業主不斷作出拒絕,但地產代理仍繼續利用該業主的住宅電話及手提電話號碼聯絡她,力圖勸她透過該地產代理公司出售她的物業。這是否違反了私隱條例第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