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在甚麼情況下,持有個人資料的僱主可不受私隱條例或保障資料原則所規限?
 

私隱條例 第 53 條 和 第 55 條 訂明,如個人資料作下列用途,便可得到豁免而不需要受到查閱資料要求(第六項保障資料原則) 的條文所規限:
- 與職工策劃有關的個人資料 ;
- 在進行某些工作能力評核 (包括招聘或晉升)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料,而有關評核仍未有決定及針對該等決定提出上訴是容許的 ;
- 填補某職位前所需取得的個人評介,直至已填補該職位為止。
請注意,上述豁免權是酌情性但非強制性的。換句話說,即使僱員要求查閱的個人資料屬上述豁免項目,僱主仍可選擇不引用豁免權而向僱員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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