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0 Web Stats Reporter 3.15
題目

CLIC

提出控告的權利及有關賠償的責任
受害人可獲得之賠償
人身傷亡訴訟的法律程序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1. 在人身傷亡訴訟的法律程序中,原告人及被告人是否必定要委任律師去處理案件?非致命事故與致命事故的申索程序,會否有任何不同之處?

BackPrintEmail this page to a freind Next

如果閣下的索償金額多於 1,000,000 元,便應該將申索提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若閣下的申索多於 50,000 元但不超過 1,000,000 元,有關法律行動便應在區域法院 展開。如果索償金額不超過 50,000 元,小額錢債審裁處可審理有關案件(注意:審裁處的法律程序較另外兩個法院的程序簡單,詳情請瀏覽 司法機構的網頁 或登入 此處 )。

由於人身傷亡訴訟的準備工作十分複雜,閣下應委任律師處理案件。如有經濟困難,閣下可以考慮申請 免費或資助的法律支援服務

以下簡述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及將要進行的聆訊 / 審訊:

A) 訴訟開始前需要準備的文件
- 訟前信件(原告人)
- 建設性的答覆(被告人)

B) 訴訟展開時(或展開後)需要準備的主要文件
- 傳訊令狀及核對表評檢通知書(原告人)
- 申索陳述書及損害賠償陳述書(原告人)
- 送達認收書(被告人)
- 抗辯書/答辯書(被告人)
- 法庭可能需要的其他文件

C) 初步聆訊及正式審訊
- 核對表評檢聆訊
- 審前評檢聆訊
- 審訊或損害賠償評估

A) 訴訟開始前需要準備的文件

原告人必定要在起訴前不少於四個月,向被告人及其保險承保人(如有)發出 訟前信件司法機構實務指示18.1之 附件A )。

在收到訟前信件後的一個月內,被告人必需要向原告人發出 建設性的答覆書 (就 訟前信件作出初步回覆)。當原告人收到答覆書後,便不能在三個月內展開法律訴訟。在該三個月內,被告人可就申索作出調查,然後再作進一步解釋及回覆,用以承認或否認其責任。被告人也可以提議和解( 即建議毋須經由法庭去解決雙方的爭拗 )。

B) 訴訟展開時(或展開後)需要準備的主要文件

當三個月期限一過,原告人便可發出 傳訊令狀 高等法院訴訟 區域法院訴訟 所採用的表格有別),同時發出附有核對表評檢日期的 核對表評檢通知書司法機構 實務指示18.1之 附件D)。核對表評檢的聆訊日期,不能早於傳訊令狀日期之後的四個月,或遲於傳訊令狀日期之後的五個月。

原告人亦必須向被告人送交 申索陳述書(通常會連同上述的傳訊令狀一併發出),附上原告人僱主的陳述書,證明原告人的收入及意外後的工作狀況,同時也附上原告人及其他證人就事件所作的陳述( 證人陳述書 )。如有任何針對被告人的刑事檢控,有關被告人的事實陳述書或罪責裁斷陳述書亦應一併送交被告人。任何醫療報告也必須包括在內。

損害賠償陳述書 撮要原告人的傷勢、已接受的治療、病情預斷(如有)、已招致的損失及開支詳情,及估計將來的 經濟及非經濟損失。此陳述書必須連同上述的申索陳述書一併遞交。

在收到傳訊令狀後,被告人可以在 14 天內(如令狀是由原告人或其律師親手送到)或 21 天內(如令狀是以郵遞方式發出),向法庭登記處提交 送達認收書 存檔( 高等法院訴訟 區域法院訴訟 所採用的表格有別)。

在提交送達認收書的 14 日內,被告人亦必須提交 抗辯書 / 答辯書 (提出理由以否認被指控的責任),同時附上其他文件,包括任何被告人或其他證人的陳述書( 證人陳述書 )。

然後便到文件透露的程序,即原告人及被告人均須分別向對方披露某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

雙方都必須在核對表評檢聆訊(見下)前 7 天,向法庭登記處呈交 核對表司法機構 實務指示18.1之 附件E),連同任何法定記錄或與事件有關的報告、醫療或其他專家報告,一併呈交存檔。

C) 初步聆訊及正式審訊

核對表評檢聆訊會隨後進行。在此聆訊中,法庭可能會就進一步檢核文件或修訂文件而給予指示或許可,亦會決定是否有需要進行審前評檢聆訊(見下)。

若法庭提出指示或訴訟雙方作出申請,便可能需要再進行審前評檢聆訊。在審前評檢聆訊中,法官在了解律師、大律師及證人何時可出席審訊後,便會訂出審訊日期。法官亦會考慮雙方的申請並作出適當的命令,例如下令修訂之前已發出的文件。

其後,審訊便會展開。在審訊期間,雙方都會提出口頭及書面證供,亦會盤問證人。在聆聽所有證供後,法官會裁定被告人是否需要就申索負上責任,以及需要賠償多少。如果被告人在審訊前已承認責任,則只需要進行損害賠償的評估

備註:
致命意外的申索程序,與非致命意外的申索程序並無重大差異。不過,原告人必須提供更多資料,包括有關死者本人、死者的遺產、受死者供養的人士的資料。

在以上超連結中之文件範本僅作參考用途,部分訴訟文件亦暫時沒有列在司法機構的網頁內。閣下在提交有關文件到法庭之前,必須先諮詢律師。有關上述訴訟程序之詳盡資料,請參閱由司法機構發出的 實務指示 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