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須以個人名義提出人身傷亡申索,該人不可以是「無行為能力」。即是說,他 / 她至少要年滿 18 歲及並非精神病人。如某人欲展開人身傷亡訴訟,但未滿18 歲或患有精神病,便需要透過其監護人代為提出訴訟。當監護人被委任作訴訟代表後,便可正式展開法律行動。就上述問題而言,閣下應代表兒子去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