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提出控告的權利及有關賠償的責任
 

若果某人之受傷或死亡是完全(或部分)因為另一人之過失而造成,受害人(或其代表)便可以向犯錯者展開人身傷亡訴訟,從而向犯錯者索償。有關索償可基於不同的訴訟因由而提出,這些「因由」包括疏忽、侵犯他人(如用武力襲擊他人)、滋擾、違反法定責任或違反合約上的責任。就人身傷亡訴訟而言,違反法定責任 / 合約上的責任之例子包括:沒有進行適當的維修工程,或忽略應有的安全措施等等。
人身傷亡之訴訟因由不只限於意外或疏忽,其他因由(例如違反法定責任、侵犯他人或違反合約上的責任),可以是蓄意造成的。換言之,如有人故意作出某些行為而令閣下受傷,閣下亦可向此人提出索償。如果意外並不涉及人為犯錯或疏忽(即純粹是天災及無人應為有關破壞 / 損失而負責),那就沒有人身傷亡之訴訟因由了。
- 某餐廳侍應不小心把熱湯倒在我身上而令我受傷,我應否同時控告那個侍應及餐廳東主?
- 有人刻意打傷我,而此人已被裁定刑事襲擊罪名成立。除了刑事責任之外,我可否透過人身傷亡訴訟向他索取醫療費用?如果被告人沒有錢賠償,我可以怎辦?
- 我因為在鐵路月台上遭遇意外而受傷,作為一名乘客,我是否有任何理據向鐵路公司索償?
- 我在一間餐廳內跣低而受傷,因此想控告該餐廳。有甚麼因素可能會影響到本人的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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