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餐廳侍應不小心把熱湯倒在我身上而令我受傷,我應否同時控告那個侍應及餐廳東主?
 

在多數的人身傷亡案件中,潛在的被告人往往會多於一人。原告人最審慎的做法,通常是為每個被告人的情況進行徹底調查後,向所有被告人(如上述的侍應及餐廳東主)提出訴訟。
不過,當原告人只想控告僱主,要他 / 她 代其僱員之行為負責 ,一般來說,原告人便毋須把僱員加入被告人之列。原告人毋須為了要得到僱員的證供,而把他 / 她也一併控告,因為原告人可以根據 《 證據條例 》 (香港法例第 8 章)而取得該僱員的證供,亦可以申請傳召出庭令以強制該僱員出庭作證。
在決定是否只控告僱主或同時控告雙方之前,閣下應先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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