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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CLIC

刑事責任及刑罰種類
警察的權力
廉政公署(ICAC)的權力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舉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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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甚麼情況下,警察可以在公眾地方截停及查問我?我是否必需要回答他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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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停及查問

根據《警隊條例》(第 232 章)第 54(1) 條,警務人員有權截停任何形跡可疑的人,亦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身分證或護照),並當場把該人扣留一段合理時間,以查問他有否涉嫌在任何時間干犯任何罪行。至於怎樣才是「形跡可疑」,則純粹按照警務人員之主觀判斷而定。話雖如此,警務人員必須有真實懷疑,才會採取行動。

《公安條例》(第 245 章)第 49 條容許警務人員以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之目的,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作查閱。在此情況下,任何人如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

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第 17C (2) 條,警察及入境事務主任亦有權向任何 15 歲或以上之香港居民查閱身分證明文件。如無合理解釋而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即屬違法。此條例並不適用於留港不超過 180 日之外地訪客。

保持緘默的權利

警務人員有權依照上述條例而向任何人作出查問。但普通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383 章)第 8 條的第 11 (2g) 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可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亦即是說,每個人都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在這項保障下,市民或可拒絕回答警務人員的提問。但如有任何駕駛者涉嫌觸犯與道路交通有關的法例,或牽涉入一宗交通意外,該駕駛者便須在警方要求下,向他們提供其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 章)第 6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