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可根據裁判官發出的手令 / 拘捕令(參閱《裁判官條例》(第 227 章) 第 31 、72 、73 及 74 條)去拘捕一個人。舉例,如被告缺席法庭審訊,裁判官便可發出拘捕令。
但警方不一定要持有拘捕令才可進行拘捕。根據 《警隊條例》 (第 232 章)第 50(1) 條 ,如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已經犯案,他們便可拘捕該人。警方必須根據現場的客觀事實情況而作出判斷, 但他們毋須在當時確定該人觸犯哪一條法例,已可作出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