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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及刑罰種類
警察的權力
廉政公署(ICAC)的權力
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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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廉政公署(ICAC)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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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於 1974 年成立,透過執法、教育及預防方式去打擊貪污。廉政公署是一個獨立的政府部門並由一位廉政專員掌管,而廉政專員只須直接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匯報。廉政公署的權力及職務範圍,主要列於《廉政公署條例》(香港法例第 204 章) 。廉署有權調查的罪行,則包括在 《廉政公署條例》、 《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554 章)

  1. 在甚麼情況下,廉署人員可以進入私人地方及搜查內裡物品?他們是否要先取得搜查令才可行動?


  2. 在甚麼情況下,廉署人員可以拘捕一個人?他們是否要先取得拘捕令才可行動?


  3. 被廉署人員拘捕後,通常會怎樣?在扣留及查問期間,被捕人士可享有甚麼權利?


  4. 我懷疑有人干犯了貪污或賄賂有關的罪行,我可以怎樣向廉政公署舉報?


  5. 如廉署人員對我作出不當行為(例如非法闖入私人地方或以武力迫供),我可以怎樣作出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