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0 Web Stats Reporter 3.15
題目

CLIC

香港土地業權的基本概念
地產代理服務(連同買賣程序之概述)
臨時賣買合約
正式賣買合約
違反買賣合約的後果
完成買賣交易
買賣居者有其屋
買賣興建中的物業(樓花)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舉例說明
有關網站

2. 如何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BackPrintEmail this page to a freind Next

現時沒有規定每幢多層大廈都需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但它有助監察及統籌與大廈管理事務有關的各方。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之程序概述如下:

第一階段(四項選擇)

  1. 為委任管理委員會而召開業主會議。在會議上,管理委員會將按照大廈公契規定或由合計業權份數(*另見下列註釋)不少於 30%的業主決議委任而成立。業主可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通過決議(《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條)﹔
  2. 如 (a)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 20%的業主可向民政事務局局長申請,要求當局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A條)﹔
  3. 如 (b)段的方法未能實行,擁有合計業權份數不少於10%的業主或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4條)﹔
  4. 如 (c)段的方法未能實行,但大廈的差劣管理已對業主或住戶構成風險, 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審裁處下令該大廈的業主召開會議(會議法定人數只須不少於業主總人數的 10%)。在該業主會議上,可藉業主親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出管理委員會(《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40C條)。

第二階段

在業主會議上委任出的管理委員會須在28天內,向土地註冊處 申請註冊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第三階段

業主立案法團正式成立。

*註釋:
大廈公契會列明業權份數(或「不可分割的份數」)的計算方法。舉例:某幢大廈有 50個面積相近的單位,每位業主便擁有大廈的 1/50 份業權(即每單位佔 2%)。份數或會按照每單位的面積大小計算,較大面積的單位所佔的份數會多些。公契亦可能會訂明大廈的公用地方所佔的份數。

如需要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建議閣下找專業的物業管理公司徵詢意見。閣下亦可從土地註冊處的網頁 http://www.landreg.gov.hk/ch/services/services_c.htm 索取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