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誰人可以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有關免稅額是多少?

根據 《稅務條例》 第 29 條 , 納稅人如在任何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他 / 她便可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
- 已婚且並非與其配偶分開居住;或
- 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但供養或經濟上支持他 / 她;
及
- 其配偶沒有收取任何應課薪俸稅入息;或
- 納稅人及其配偶已選擇合併評稅;或
- 納稅人及其配偶已選擇個人入息課稅。
《稅務條例》第2條 將「婚姻」一詞界定為:
- 香港法律承認的任何婚姻;或
- 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香港法律承認,
但如該婚姻是多配偶制婚姻,則「婚姻」一詞不包括一名男子與其正妻以外的其他妻子之間的婚姻。
2008/09 課稅年度之已婚人士免稅額(以每對夫婦計算)是 216,000 元 。 如納稅人經已申索已婚人士免稅額,他們便不能再申索個人基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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