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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事先裁定 (為不肯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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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我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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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稅務條例》 第 31A 條 , 納稅人或其配偶如在任何課稅年度內供養一名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領取津貼的家屬,則他 / 她便可就該名受養人申索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該受養人可以是:

  • 納稅人的配偶;或
  • 納稅人的子女;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兄弟姊妹。

此項免稅額是在納稅人就該傷殘人士可享有的下列免稅額或扣除額之外,可另行享有的免稅額:

  • 已婚人士免稅額;
  • 子女免稅額;
  • 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或
  •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2008/09 課稅年度之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是 6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