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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怎樣才符合資格申索「子女免稅額」?現時之免稅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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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稅務條例》 第31條 , 納稅人如需要供養他 / 她的未婚子女,而該子女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該納稅人便可申索子女免稅額:

  • 該未婚子女未滿 18 歲;
  • 年滿18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任何大學、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殘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子女」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生的子女;
  • 由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所領養的子女;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或前配偶的繼子女。

如夫婦二人(並非分開居住的夫婦) 有多過一名子女符合上述條件,所有子女免稅額必須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人提出申索。該夫婦須自行決定由誰人提出申索。

2008/09 課稅年度之子女免稅額是 50,000 元(以每名計算),而每位納稅人之最高申索額是 45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