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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入息課稅 (在某些情況下提供更多稅項寬減)
中國內地與香港訂立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
印花稅 (釐印費)
遺產稅
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事先裁定 (為不肯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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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有二位弟妹,而他們的生活開支完全由我負責。我可否申索「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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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稅務條例》 第 30 B 條 , 納稅人如供養他 / 她或其配偶(並非與該納稅人分開居住的配偶)的 未婚兄弟姊妹 ,而該兄弟姊妹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該納稅人便可申索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 該兄弟姊妹未滿 18歲;
  • 年滿 18 歲但未滿 25 歲,並在任何大學 、 學校或其他相類似的教育機構接受全日制教育;或
  • 年滿 18 歲,但因身體上或精神上的傷殘 / 缺陷而不能工作。

「兄弟姊妹」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兄弟姊妹;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領養兄弟姊妹;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兄弟姊妹。

納稅人或其配偶須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獨力或主力供養其兄弟姊妹,該兄弟姊妹才會被視為由納稅人或其配偶供養。

如閣下的二位弟妹符合上述條件,便可在 2005/06 課稅年度分別就每人申索此項稅額 30,000 元,而每位納稅人之最高申索額是 6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