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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有資格取得「子女免稅額」,但已於兩年前離婚。我可否申索「單親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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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稅務條例》 第 32 條 ,納稅人必須在申索「單親免稅額」的課稅年度內全年屬單身,且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內須一直獨力或主力撫養其子女,並在該年度就其撫養的子女獲得「子女免稅額」。換句話說:

  1. 納稅人必須在申索單親免稅額的課稅年度內全年屬單身、離婚、喪偶或已婚但全年與配偶分居。如納稅人在某課稅年度內結婚、辦妥離婚、喪偶、或與其配偶分開居住,他 / 她不能在該課稅年度申索單親免稅額,最快也要待下一課稅年度才可得到單親免稅額。
  2. 納稅人必須在申索單親免稅額的年度內因供養該名子女而得到子女免稅額。(請注意:如果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由父母合力支付,則父母在該課稅年度或可分別獲得部分子女免稅額。如有紛爭,稅務局局長有權依法例按父母各自支付的金額比例分配該名子女的免稅額。)

父母因為出錢支付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而得到「子女免稅額」。至於「單親免稅額」,則是因為付出時間照顧和監護子女的起居生活而獲得。

法例訂明父母不能因曾支付該課稅年度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而申索單親免稅額。父母亦不會因照顧和監護第二名或其他子女的起居生活而得到更多的單親免稅額。

2008/09 課稅年度之單親免稅額是 108,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