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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計算薪俸稅時,哪些入息會被評稅?納稅人可申請扣減哪些項目(及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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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答案只為入息、扣減項目和免稅額作出簡介,它們會於隨後的問答內再作解釋。

a)入息

根據 《稅務條例》第 11B 條 ,任何人士在任何課稅年度的應評稅入息,須是該人在該課稅年度內從一切收入來源而累算的入息總額。

在薪俸稅範疇內,應評稅入息包括:

i) 薪金 / 工資

ii) 佣金、花紅、代替假期的工資、約滿酬金

iii) 津貼或額外賞賜:
包括膳食、交通、房屋及生活費方面的現金津貼或教育費福利等。

iv) 任何人士給予的小費

v) 僱主代僱員支付的薪俸稅

vi) 獲提供居所的「租值」:
此居所可由 a) 僱主提供;或 b) 有關租金(全數或部分)由僱主支付或補貼,「僱主」一詞包括與其有聯繫的企業或公司。「租值」的計算方法是將僱員的入息(不包括任何於離職時獲取之一筆過酬金或約滿酬金)減去扣除項目及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如有),然後再乘以百分之十。

vii) 在股份認購計劃中所賺取的收益:
這包括認購、轉讓或放棄某一公司的股份認購權而獲得的任何收益。

viii) 補發薪金、酬金、及離職 / 退休時發放的獎賞或酬金:
可申請將整筆款項撥回於賺取該款項的有關期間(最多36個月)計算。

ix) 僱主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MPF) 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為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而有關僱員從中取得的款項(但不包括因退休、死亡或喪失工作能力而從計劃中收取的款項)。

不須課稅的入息 (毋須在報稅表填報)包括:

  • 陪審員獲發的津貼;
  • 終止服務時,根據《僱傭條例》的規定計算並收取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在退休、死亡、喪失工作能力或離職(有關強制性供款)情況下,從強積金計劃中收取的款項。

b)扣除項目(包括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

i) 支出及開支:
有關的支出或開支不可以是僱員私人性質的開支,而是完全、純粹及必須為獲取工作入息而要支付的開支。

ii) 個人進修開支:
由 2001/02 課稅年度開始,每年之最高扣除限額為 40,000 元。

iii) 認可慈善捐款:
扣除額最少為 100 元。由 2003/04 課稅年度開始,此項扣除不得超過應評稅入息(在扣除支出及機械 / 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後)的25%。在 2003/04 年度以前,扣除限額為10%。

iv)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或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所支付的法定供款:
此扣除項目於 2000年12月1日生效。就算閣下有多項收入,每年最多只能扣除 12,000 元。

v) 居所貸款利息:
由 1998/99 課稅年度開始,閣下可從入息總額中扣除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閣下可在連續或非連續的7個課稅年度中,申請扣除為購買自住物業而付出的貸款利息。每次在獲得扣除利息後,稅務局局長會發出通知,讓閣下知道已享用了多少年扣除年額及剩餘之年額。由 2003/04 課稅年度開始,每個課稅年度的最高扣除額是 100,000 元。 (註 : 1998/99 至 2000/01 年度之最高扣除額是 100,000 元, 2001/02 及 2002/03 年度之最高扣除額是 150,000 元)。

財政司司長公布的 2006/07 年度財政預算案建議將利息扣除期限延長 3 年。 欲知詳情,請登入此處

vi)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閣下可就自己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付給安老院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請扣除。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任何時間必須年滿 60 歲,或雖未滿 60 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此位長者亦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香港境內的註冊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顧。

每個課稅年度就每位長者申請的最高扣除額是 60,000 元。閣下可選擇就一名受供養的長者申請父母免稅額(參閱下一節「個人免稅額」)或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兩者之中只可任擇其一。如閣下同時申請免稅額及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則只能獲後者之扣除。

vii) 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折舊免稅額:
閣下需要解釋為何在履行職務時必須使用該機械或工業裝置,並可能要提供收據作購買證明。但是,此扣除項目在薪俸稅評稅中較為少用。

c)個人免稅額

2008/09 課稅年度

$

基本免稅額

108,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

216,000

子女免稅額
(每名計算)

50,000(最高免稅額為450,000)

供養兄弟姊妹免稅額
(每名符合資格的兄弟姊妹計算)

30,000

*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每名計算)

30,000

*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
(每名計算)

30,000

單親免稅額

108,0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每名計算)

60,000

*附註:
由 2005/06 課稅年度開始,納稅人可為供養55至59歲之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享有兩項新免稅額。每名符合資格受養人之免稅額為 15,000 元,如受養人與納稅人同住,納稅人可額外享有 15,000 元之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