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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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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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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
個人入息課稅 (在某些情況下提供更多稅項寬減)
中國內地與香港訂立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
印花稅 (釐印費)
遺產稅
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事先裁定 (為不肯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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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從自己經營的業務支取薪金,我應如在個別人士報稅表內申報此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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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該業務是由閣下獨資或合夥經營的,閣下所支取的薪金便屬於業務利潤的一部分,應繳納利得稅而非薪俸稅。

從獨資業務支取的薪金應作為業務利潤的一部分,並申報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 60 號)第 5 部 [ 利得稅 ] 的 第 7 項 [ 應評稅利潤 ] 內,而不應申報在第 4 部 [ 薪俸稅 ] 內。

從合夥業務支取的薪金應在有關業務的利得稅報稅表(B.I.R. 表格第 52 號)內申報,而不應在個別人士報稅表(B.I.R. 表格第 60 號)的 第 4 部 [ 薪俸稅 ] 內申報。

注意:

閣下和配偶在獨資或合夥業務中支取的入息,不必填報在該獨資或合夥業務的僱主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I.R. 56B)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