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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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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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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
個人入息課稅 (在某些情況下提供更多稅項寬減)
中國內地與香港訂立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
印花稅 (釐印費)
遺產稅
對評稅提出反對及上訴
事先裁定 (為不肯定的稅務問題預先取得裁定)
有關網站

(VI) 印花稅(釐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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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117章)訂明某類文件須被徵收稅款,概括來說,這些文件必須在繳交印花稅後才會被香港法庭承認及執行。這些文件包括:

  1. 不動產 / 房地產售賣轉易契(即樓契);
  2. 住宅物業買賣協議;
  3. 不動產 / 房地產租約;以及
  4. 香港證券轉讓書。

換句話說,如閣下進行下列交易,便須繳付印花稅:

  • 賣出(或買入)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
  • 租出(或租用)一個單位 / 一座大廈 / 一塊土地;或
  • 賣出(或買入)一間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份。

印花稅稅率

請參閱稅務局的網頁: http://www.ird.gov.hk/chi/tax/sdu.htm#03

物業買賣之利得稅

納稅人須注意,除繳付印花稅外,在香港從事屬商業活動的物業買賣而取得之應評稅利潤,須另繳利得稅。有關利得稅之詳情,請登入另一標題:利得稅

  1. 怎樣為文件加蓋印花?


  2. 要加蓋印花的物業特許協議 (license agreement) 可否以電子方式遞交?


  3. 為文件加蓋印花是否有期限?逾期加蓋印花會否被徵收罰款?


  4. 除了被徵收罰款外,逾期為文件加蓋印花還有甚麼後果?


  5. 我於何時需要繳交印花稅的裁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