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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全的工作场所

安全的工作场所,并不仅指一幢没有残破倒塌危险的建筑物。它还包括雇员工作的实际环境,例如地面、出入通道、照明、布局,以及其他可能造成危险的情况。关键在于,工作场所被视为「不安全」,并不只限于存在结构性缺陷的情况。如果在该处经常进行的作业令场所变得危险(例如长期暴露于工业噪音或粉尘之中),亦可被视为「不安全」。 

 

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而此项责任必然包括提供安全的进出工作场所途径,即使雇主并非该出入通道的占用人。 

 

雇员并不会因为工作是在雇主自有处所以外地方进行,便必然失去保障。当雇员被派往外地点工作,或工作流程的某一部分交由他人处理时,雇主的不可转授责任仍可适用。在该等情况下,法律责任可能取决于谁对有关工作环境具实际控制权,以及雇主有否采取合理步骤检查地点并以安全方式安排工作。 

 

如果工作安排属长期性质,或涉及大量工人,雇主必须亲自视察工作地点,以确保安全。对于短期工作,雇主可透过合理地确保该场所占用人为一间可靠并重视安全责任的公司,从而履行其责任。 

 

对一般人来说,最简单的理解方式是:如果是工作场所本身令工作变得不安全,雇主便可能有过失。这可能包括不安全的通道、欠佳的整理管理、未有将危险源适当分隔,或未有使该地方在合理程度上适合进行有关工作。 

 

提供安全工作场所的责任范围包括: 

 

  1. 进行定期检查,以识别及处理危险(例如漏水、地面湿滑、结构缺陷)。 
  2. 确保楼宇、装置及设施获得妥善保养及维修。 
  3. 在整个工作场所提供及维持适当的照明及通风。 
  4. 就危险物料的储存、处理及弃置实施适当程序。 
  5. 保持出入通道畅通及安全,并确保紧急出口没有受阻且有清晰标示。 

 

法律承认,工作场所可因「偶发性」危险而暂时变得不安全,例如油污溢出、漏水或突然下雪。要判断雇主是否有过失,法庭会考虑:该危险是否严重至一名谨慎的雇主理应关闭该场所,而不是容许风险持续存在?如果雇主已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例如在湿滑地面上撒木糠),即使发生意外,亦未必会被裁定为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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