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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法团已投购一份港币1,000万元保额的公众责任保险,而保障范围同时包括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法团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

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及《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香港法例第344B章)要求法团投购就第三者人身伤亡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保障的保险。

 

若这份公众责任保险没有订明赔偿时首先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保障,法团必须投购另一份保单,或修订现有的保单条款,以确保就保障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金额这一部分,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