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如何就民事诉讼作出抗辩 以下的法律程序适用于以传讯令状展开的民事诉讼(大部分的民事诉讼均由这种方式展开)。 如你以被告人的身分收到传讯令状,便会被要求认收令状的送达(即确认收到该令状),及表明是否打算就原告人向你提出的诉讼进行抗辩。你应将夹附于传讯令状的三份送达认收书全部填写妥当,并在 14 天内把其中两份提交相关的法院登记处存档。你应保留余下的一份作纪录。 1. 怎样计算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的14天时限? 2. 作为被告人,我应否就向我展开的诉讼作抗辩? 3. 如果我决定不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4. 如果我决定就案件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5.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结果会怎样? 6. 如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和反申索书),情况会怎样? 7. 如果被告人认为他确实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项,可以怎样做? 8. 我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但我认为另一方才应该对原告人的申索负上责任,我应该怎么办? 书籍遍历链接: How to defend myself against a civil actio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