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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在案件进行审讯前,诉讼各方可向法庭提出甚么申请?

当民事诉讼程序开始了,但又未获得最终裁定(即法庭宣告判决)之前,诉讼各方的权利会透过「非正审法律程序」处理。这些法律程序的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确保讼案可以迅速及妥当地进入审讯阶段。案中一方通常会在以下情况提出非正审法律程序:

 

  • 向法庭申请延迟呈交某些文件;
  • 就案件的处理方式寻求法庭的指示;
  • 强制对方遵守法庭的规则或指示;或
  • 向法庭申请颁布公平及适宜的中期 / 临时济助或补救方法(例如中期付款 / 赔偿或临时强制令)。

一些其他常见的非正审申请如下:

 

  1. 申请时间宽限,以便遵照法庭根据既定规则所颁布的指示或命令。举例,如有实质理由的话,原告人可申请将(回覆抗辩书的)答覆书送交法院的期限延长。
  2. 申请要求对方就状书内容提供更清楚详尽的资料。
  3. 申请剔除对方的某一份状书(或状书中的部分内容),理由是该状书:(i) 并无披露合理的诉讼因由或抗辩理由(视乎情况而定); (ii) 属于恶意中伤、琐屑无聊或无理缠扰; (iii) 可能会对有关诉讼的公平审讯造成损害、妨碍或延迟;或 (iv) 在其他方面而言是滥用法律程序。
  4. 申请修订状书。在状书提交期结束前,原告人和被告人都可以不经申请法庭许可,而各自修订己方的状书一次。其后的修订,便必须获得法庭许可才可以作出。在诉讼一方作出无须经法庭许可的修订后,另一方可以在收到该修订状书后 14 天内修订自己的状书。至于须经法庭许可才可以作出的修订,法庭会给予指定时限,让另一方修订自己的状书。

    (注:当诉讼双方已将自己全部的案情事实列于申索陈述书、抗辩书(或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和答覆书(或答覆书和反申索的抗辩书)后,状书提交期便会结束。)

  5. 申请要求对方披露文件。有关详情,请参阅另一部分 ─ 文件透露
  6. 诉讼各方亦可提出非正审申请,以保障自己在审讯前的权利,或 令案件在审讯前 获得解决或达成和解。关于这两方面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以下第 5 至 12 题。


请留意,某些非正审法律程序涉及技术性的争议和辩论,如果你没有谘询律师,便不宜进行这些法律程序。 法庭不会容许任何人滥用非正审程序,因为此举只会虚耗时间和讼费。如果诉讼各方在审讯前避免提出不必要的申请,讼案的进展会更加迅速,亦可省却讼费。


非正审法律程序和临时命 (14)

保障诉讼人在审讯前的权利之申请 (510)

如何令案件在审讯前获得解决或达成和解 (11至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