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 P先生开车沿着皇后大道中行驶期间,与他的妻子激烈争吵。他气愤激动得在路中央停下车辆,然后徒步扬长而去(当然遗下他那可怜的妻子独留在车内)。P先生当时想:我才不管哩,大不了便给我发一张违例泊车罚单,不过是几百块钱吧。
P先生的行为其实可以构成《道路交通(泊车)规例》(香港法例第374C章)第9条 所述,将车辆停放在危险位置这一项较严重的罪行;该条指出:「任何人致使或允许车辆停留在道路上不动,而停留的位置、状况或情况,是相当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警方亦获授权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03条「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移走或安排移走下列任何车辆,并于必需时予以安全保管…留在道路上不动的车辆,其状态及情况相当可能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干扰道路的使用」。移走及保管车辆的费用当然也必须由P先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