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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规范受权人的权限

即使一位授权人绝对信任其受权人,也不可给予受权人概括的权力,以涵盖授权人全部的资产和财务事项。例如,授权人不能在持久授权书中这样写:「我对我的受权人完全信任。他有权做任何与我的资产和财务事项相关、而他认为合适的事。」授权人必须在持久授权书内清楚指定受权人有权处理的特定事宜、财产或事务。换句话说,授权人在订立持久授权书之前,应该认真并仔细地考虑下列事项:

 

  • 授权人资产的价值;
  • 授权人资产的多元性,例如其中有多少是现金、房产、私人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古董、珠宝、车辆、游艇等;
  • 若授权人变得精神上无能力行事时,希望受权人如何管理该等资产,例如出售部份套现、保存该等资产以收取租金或利益、把其用作授权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把部份送予指定人士作礼物等;及
  • 受权人如欲订立价值超过某指明款额的合约前,是否须先咨询专业意见(例如法律或财务方面)。

上述事项当然不能被视为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不同授权人要视乎不同情况,各自考虑必须顾及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