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致命事故的申索
a) 殓葬费用
b) 丧亲悲痛的补偿,现时为港币231,000元
c) 失去依靠的损失
指受养人(如有)如死者的子女、配偶及父母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损失。有关赔偿会参考死者家庭的实际支出及收入来计算,并会考虑受养人的年龄。
d) 财富积累之损失
评估有关赔偿时,会参考死者身故时所拥有的资产价值,以及如死者没有遭遇医疗疏忽事故并自然离世,其本可累积的资产价值。有关计算亦会考虑死者实行的任何储蓄计划,或假设死者自然离世,其实行储蓄计划的可能性。
e) 丧失服务
有关申索基本上由在生的配偶提出,并根据在生配偶提出的证据,证明死者曾协助处理家务,例如煮食及照顾子女。若在生配偶能证明受养人(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蒙受经济损失,是由身故配偶去世而不能再尽其义务所引致,便可得到赔偿。这种经济损失申索的例子之一,是花费聘请家务雇员,以处理本应由身故配偶负责的家务。
f) 以上述赔偿计算的利息
g) 申索人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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