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哪些加刑因素及减刑因素,会令法庭偏离量刑指引所得出的量刑起点?
如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加刑因素,法庭可向上调整刑罚:
- 《危险药物条例》第56A条明文规定,如有资料证明罪行牵涉未成年人(即18岁以下儿童),例如协助经营烟窟、向未成年人供应危险药物或供其吸食危险药物的器具,法庭可判处更重刑罚;即使不知道该未成年人的年龄,亦不足以阻止加刑;
- 过往同类定罪纪录;
- 具有国际/跨境元素的罪行(例如输入及输出);
- 被告属寻求庇护者/免遣返声请人;
- 利用未成年人贩运危险药物(通常作运毒者);以及
- 利用社交媒体(例如 Instagram)作分销用途。
上诉法庭一再强调,个人情况一般作为减刑因素所占比重甚小。然而,法庭在决定整体减刑幅度时,仍会考虑所有减刑因素,包括:
- 部分危险药物是供自用;
- 被告真意相信自己贩运的是效力较低的危险药物,而非实际所贩运者;
- 年纪极轻;以及
- 向执法机关提供有用协助(过往一般认为,只有在协助带来具体成果,例如成功检控其他涉案者或追回大部分犯罪得益时,才会获减刑;然而,上诉法庭于2016年已把量刑扣减扩展至向当局提供可能协助或实际上已协助当局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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